近期,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学法减分”时,系统提示驾驶员名下有“达到报废期未注销”的机动车,导致无法进行“学习减分”。
处理办法来啦 ↓↓↓ 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办理方法 能找到车辆,但未报废的,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车辆已灭失的,车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登记地车管所,提交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办理灭失注销。 车辆被盗抢的,车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登记地车管所,提交报案回执、立案证明等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 温馨提示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请广大车主千万不要听信网络、微信和其他方式发布的“代办信息”,不要委托“黄牛”、非法中介代办业务,以免受骗,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以及影响车管业务的办理。 发现问题,可联系车管所的值班民警或致电“0750-12123”反映情况。 相关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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