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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经营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前,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申报企业名称。
如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请查收以下工作指引
↓↓↓
一、常见问题答疑
(一)企业名称构成
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
具体规定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点击可查看)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1/19/content_5581091.htm)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点击可查看)(链接: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806/202311/content_6913825.html)
(二)行政区划
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情形:
1.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
2.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提示:除有投资关系外,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三)字号
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字号使用的特殊情形:
1.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不会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
2.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四)行业描述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
2.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
注意提示:除有投资关系外,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五)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的字样。
1.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
2.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六)企业名称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必须是已经完成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
2.并且本企业需要控股3家以上的企业法人。
(七)企业名称保留期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八)申请人应当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的情形(网址:http://wsdj.samr.gov.cn/saicmcdjweb/)
1.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2.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4.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九)申报途径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包括全体投资人确认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等。
二、线上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教程
途径一: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
扫描下方二维码可获取“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
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操作指引
附件1二维码
途径二:通过“粤商通APP”申报
扫描下方二维码可获取“粤商通APP”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操作指引
附件2二维码
三、全市各政务服务窗口信息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疑问,请径向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窗口咨询反馈,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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