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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通知内容,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调整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
社会公众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市场主体“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
二、换领办法
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将核发新版《营业执照》。存续的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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