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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台遗产是指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涉及大陆或台湾的遗产。
二、办理涉台遗产需提供以下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部或台湾户籍膳本);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的遗产凭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6、遗嘱继承应提交:(1) 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外;(2)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 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遗产应办理哪些公证书
1、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大陆的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2、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三、涉台继承小知识
1、台对遗嘱人将其在台湾地区的财产遗赠大陆地区的受益人或团体的额度规定是什么?
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的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者其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
2、台对大陆地区公民继承在台遗产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大陆地区公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若继承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遗产者,其继承表示的期限为四年。
3、台对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在台不动产遗产有什么规定吗?
遗产中有不动产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若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大陆地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预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4、两岸对遗产继承所要办理的继承公证书有什么不同?
无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陆或在台湾,其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5、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各在两岸怎么受理遗产继承?
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6、两岸对遗产继承所要办理的公证书应如何论证?
两岸对遗产继承所要办理的公证书都应经海海基会认证,台湾的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书应经海基会认证才有效,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书同样应经海基会认证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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