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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保障局的保密工作,根据《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江门市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举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条 医疗保障局的保密员要经常检查和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四条 党和政府工作的密级范围已有规定。医疗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保密范围大体分为机密级、秘密级两类:
(一)机密级事项:
1、局领导班子行政会议讨论未决定、未公开的组织、人事工作资料;
2、未公开的关系全局的规划、计划、方针、方案、构想;
3、省、市领导同志及外宾与医疗保障局领导谈话时涉及到的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以及根据谈话整理的文字材料。
(二)秘密级事项:
1、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动态分析及对策;
2、本系统、本部门突发事件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3、尚未公开的医疗保障系统的党政群组织情况统计资料;
4、医疗保障局外事工作的计划(包括出访和接待计划)、报告和总结。
第五条 收发机要文件、电报、资料,一律由保密员负责管理,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六条 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应及时送保密室登记和保管。
第七条 涉及国家和医疗保障工作秘密的记录本、笔记本应作为密件管理,不得遗失。
第八条 严格掌握机要文件、资料阅读范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绝密文件要严格按保密制度掌握阅读、传达范围,不得擅自扩大阅读、传达范围;文件内容不得向规定范围外的人员泄露;按时向有关部门清退。
第十条 阅办机要文件、资料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携带到家中或其他公共场所。确因公务需要携带机要文件、资料外出的,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绝密件、密码电报一律不准带出办公室阅看。
第十一条 复印机要文件、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根据文件级别报有关制文单位负责人批准或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由保密员负责复印,严禁拿到社会上营业性复印场所复印。复印的机要文件、资料按正式件管理,用后必须清退注销。绝密件、密码电报一律不准复印。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投寄新闻、出版部门公开发表的稿件,不得转载或引用尚未批准公开的国家和医疗保障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内容。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会议用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要求与会人员在会议结束前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时按数收回。
第十四条 参加涉外和出访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向驻外机构及境外人员传递机要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严禁用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文件、资料。任何人员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电讯设备上传送涉及国家和医疗保障工作秘密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机要文件、资料每年必须清点、清退,清退文件要在登记本上注销,并注明清退时间。
第十七条 机要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统一送纸厂销毁,并由2人以上到现场负责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
第十八条 各股(室)需要打印的机要文件,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打字室翻看打印文件和浏览计算机储存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机关保密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工作的人员办理清楚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结合《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江门市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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