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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2016-04-08 03:17:0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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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6〕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

 

 

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2.取消法律援助机构专、兼职律师年审。
  3.取消组织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项检查或专项考核工作。
  4.取消办理全省律师、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地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职称评审,外省委托的律师、公证员评审工作。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执法情况。
  3.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委托的职责。
  1.将涉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新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初审委托辖区管委会实施。
  2.将涉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新区的实施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年度检验和注册委托辖区管委会实施。
  (四)加强的职责。
  1.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2.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3.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标准和规范化建设指引;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建设。
  5.推进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从业行为监管方式创新,健全监管标准和信用等制度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监狱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
  (五)负责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六)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依法负责全省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和特种车辆及警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省直监狱、戒毒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1个处室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统计、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访、新闻宣传、政务信息、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对外交流等工作;起草、审核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全省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维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司法厅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组织起草、审核司法行政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立法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承担仲裁机构的登记和行政监管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协调、联络监狱和戒毒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指导、监督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创建、法治文化活动;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建立新媒体普法工作机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四)司法鉴定管理处。
  负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备案登记;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监督和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五)律师工作管理处。
  承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我省与港澳台律师业交流、合作政策,承担境外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审核、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律师行业党建和律师协会工作。
  (六)公证工作管理处(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依法承担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执业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承办公证投诉、申诉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公证协会工作;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相关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档案管理;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本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七)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协会工作;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协调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的推进和实施。
  (八)计财装备处。
  组织拟订省级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指导、监督本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基建投资管理;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警用和特种车辆及警服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省直监狱、戒毒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及专项审计。
  (九)社区矫正管理局。
  指导、检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省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和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和管理教育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
  政治部辖人事警务处、组织教育处。
  (十)人事警务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办理厅管理部门机关的内设机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省直监狱、戒毒基层单位正处级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警体训练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一)组织教育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宣传教育、思想作风建设;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干部和厅管理部门机关的内设机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省直监狱、戒毒基层单位正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驻穗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扶贫和援疆援藏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58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法律援助局为省司法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主要职责:组织拟订全省法律援助发展规划和工作规范;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协调、组织办理跨省、跨地区的法律援助事务。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二)省司法厅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省司法厅与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以下称两局)有关职责关系:1.两局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司法厅,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2.两局机关内设机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省直监狱、戒毒基层单位正处级干部由省司法厅任免和调配。3.两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事项须及时请示、报告省司法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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