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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台山政府网 | |
生成日期: | 2017-12-07 08:12 | 主题分类: | |
主题词: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近日已印发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了媒体通气会,介绍《备忘录》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主持会议,并与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一起,通报有关情况。《备忘录》各签署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中央主要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公民和法人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基础性措施之一。《备忘录》的签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具体手段,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一大成果,也是在当前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惩戒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充分,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各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大震慑。 《备忘录》明确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此外,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来源:国家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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