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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加班管理工作补充如下通知:
一、按照“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原则:
1.每周上班6天的单位,工作日上班时间以外算加班;
2.每周上班5天的单位,工作日工作8小时以外才算加班。
二、各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加班以安排补休为主。
三、需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标准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按小时累计,每8小时为一日。加班费月累计按日计算(不足一日的按小时算)。
2017年加班费计算不超过以下标准:
1.加班日薪=1350(基础工资)÷21.75=62元/日;
2.加班时薪=62÷8=7.75元/小时。
3.工作日超时加班按加班日薪150%计发;
4.休息日加班的以安排补休为主,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加班日薪200%计发;
5.法定节日加班按加班日薪300%计发;
四、各单位做好加班前的申请、审批登记和每月的统计工作,规划流程手续。
五、各单位制订完善本单位加班管理规定和加班费计算标准,2016年11月底前报局人事监察股备案,以便审核。
六、以上事项由局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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