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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直资产收益管理的通知
  • 2005-10-20 03:50:5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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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市直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合理调控和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以加快市直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江门市直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江资委[2001]51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办法

(一)收缴范围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

1、税后利润分成,项目有:

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得的红利;

⑶国有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

⑷资产营运机构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收益。

2、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项目有:

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股权转让(含配股权转让)的收入;

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部分的转让收入;

⑶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含单项资产)的转让收入。

3、其他国有资产收益,项目有:

⑴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作价入股的代管国有资产占用费;

⑵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⑶其它按照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二)收缴办法

1、已纳入授权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由相应的资产营运机构收取,未纳入授权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资产管理局收取。

2、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全额缴入资产营运机构的资产收益专户,与经营性收支分开核算。

3、市资产管理局根据各资产营运机构及有关单位当年资产收益预算、上年度经济效益和产权转让等情况计算核定当年的资产收益上缴任务。

各资产营运机构根据市资产管理局当年下达的资产收益上缴任务分解到所属企业,报市资产管理局备案。各资产营运机构下达给所属企业的上缴任务,实行季度预缴,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按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结算,由资产营运机构在留存的资产收益中办理多退少补。

4、资产营运机构负责向所属企业收取税后利润,并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市资产管理局下达资产收益上缴任务分季上缴市资产收益专户。

5、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按改制进度或协议进度缴入资产营运机构资产收益专户。资产营运机构在收到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按江资委[2001]51号文规定的比例上缴市资产收益专户。

二、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

资产营运机构留存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

1、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用,调剂解决企业改制费用的资金缺口;

2、用于所属企业职工安置费融资成本、审计和评估等改制相关费用;

3、向所属企业或市直其他资产营运机构有偿提供职工安置费专项借款;

4、按有关规定补充资产营运机构的工资及经费;

5、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对有市场、有效益,能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对市直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参股;

6、其他用途。

(二)使用管理

1、市直国有资产收益实行专户管理、分级核算、统筹使用的原则,分别设立市资产收益专户和营运机构资产收益专户进行管理、核算。

2、市资产管理局在资产经营公司上缴的资产收益中,按核定的工资经费预算金额分季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费专户。应返还资产收益金额超过核定工资经费预算金额的部分,年终结算后由资产管理局在次年一季度内划入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收益专户。

3、审批程序

资产营运机构使用资产收益,由经办人填制《资产收益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文件及资料,按下列程序审批:

⑴支付企业改制费用(含用于所属企业职工安置费融资成本、审计和评估等改制相关费用)的审批

  由财务负责人核实支付金额、相关文件及资料后,经法定代表人与财务总监审核联签。

⑵有偿提供借款的审批

资产营运机构因所属企业改制费用周转困难,可向市资产管理局提出借款申请,市资产管理局根据各资产营运机构资产收益专户的资金结存情况,协调各资产营运机构间的借贷工作。市资产收益与各资产营运机构资产收益或各资产营运机构资产收益的借用均实行有偿使用。

借出资金的资产营运机构向市资产管理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附借款协议书),报市资产管理局批准后,资产营运机构财务负责人应核实经办人员填制的《资产收益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和协议书,经法定代表人与财务总审核联签后,财务人员转出资金。

⑶补充工资及经费的审批

市资产管理局返还的资产收益不足核定的工资经费预算金额时,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出补充工资及经费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资产管理局批准后,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财务总监联签,可从资产经营公司留存的资产收益专户划转到经费专户。

⑷对外投资的审批

对有市场、有效益,能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对市直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对外投资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供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资产营运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研究同意,按权限上报市资产管理局或市政府审批后,签订投资协议书和办理有关对外投资手续。并经资产营运机构法定代表人与财务总监审核联签后转出资金。

⑸其他用途的审批

资产营运机构必须书面说明具体用途,附齐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资产管理局批准后,经资产营运机构法定代表人与财务总监审核联签后支付。

(三)帐户管理

1、为了加强对资产收益的财务管理,资产营运机构应设立资产收益专户,在9月30日前办理原有资产收益户的清理和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并报市资产管理局备案,今后各营运机构应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市资产管理局报送《资产收益收支情况表》(见附表)。

2、资产营运机构设立的资产收益专户必须在银行预留市资产管理局派出财务总监的私章,财务总监根据资产收益使用的有关规定审核《资产收益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及相关文件后才能加盖印鉴、转出、支付资金。

三、监督和奖惩

(一)资产营运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情况。若有瞒报、虚报、挪用、截留或私分的,一经发现,追缴其截留、挪用的部分,责成主要责任人向市资产管理局和纪监部门写出书面检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完成情况是各资产营运机构及有关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审计的重要内容。奖惩办法如下:

1、能按规定完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任务的,该单位可按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5%提取奖励基金,能按规定提前完成上缴任务的,可按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1%增加提取奖励基金,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经市资产管理局审核后从各单位的资产收益专户划转经费账户,用于集体福利或奖励有功人员。

2、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单位提取奖励基金的15%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主要负责人奖金的70%计发,在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3、当年未按规定完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的绩效工资;连续两年不能按规定完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资产管理局写出书面检讨,并视情况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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